天津失独家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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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金统一调整为城乡一个标准,每户一次性补助3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1万元、生活补助费2万元。资金来源渠道和发放方式不变。
(二)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扶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资金来源渠道和发放方式不变。
1.一次性救助金制度。
对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发放一次性救助金。 救助金标准为每人不低于5000元。一次性救助金每年9月30日前发放到位。
2.特别扶助金制度。
对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发放特别扶助金,并按照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国家基础标准,适时调整我市标准。
特别扶助金按月计算,每年发放一次,9月30日前发放到特别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3.综合保障保险制度。
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成员(指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购买综合保障保险, 按照最高每人每年300元标准缴纳保费,保障范围包括住院护理、重大疾病、意外伤残、“120”救护、丧葬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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