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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手机保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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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手机保密管理规定

01不得在手机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信息。

02不得在手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

03不得在手机上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等敏感信息。

04不得将手机连接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或者涉密载体。

05不得在涉密公务或者涉密会议中开启和使用手机位置服务功能。

06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者开通其他功能时,不得填写禁止公开的涉密单位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07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境外人员赠送的手机。

08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电信管理部门进网许可的手机。

09不得在使用涉密信息设备的场所使用手机进行视频通话、拍照、上网、录音和录像。

10保密要害部位、绝密级或者机密级会议和活动场所禁止带入手机,应当设置显著的禁止带入标志。

11保密要害部门、秘密级会议和活动场所禁止使用普通手机,应当设置显著的禁止使用标志,必要时安装和使用手机信号干扰设备。

12保密要害部位绝密级或者机密级会议和活动场所外,应配备手机存放柜,集中存放进入人员的手机。

13各单位应当将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要求纳入保密教育培训内容,使涉密人员了解手机使用泄密隐患,增强手机使用保密意识,掌握手机使用保密常识

14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手机使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手机防护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手机使用保密管理工作。

15手机使用发生泄密案件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6涉密人员违规使用手机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应当对其进行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发生泄密案件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ND

涉密人员使用手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自觉履行保密义务,严禁在使用手机时谈论国家秘密事项,严禁发送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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