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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泥浆排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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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泥浆排放规定

(1)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运输企业运输至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处置,一个月内清运完毕因自身工地回填需要可延长堆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产生的建筑泥浆可根据工地实际情况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运输企业运输至有资质的处置企业集中固化处置,或委托有资质的处置企业实行现场固化。

泥浆排放规定,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条件,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编制排水方案,方案中应明确雨污水排放方式、排放线路及处理方式。在工地生产废水处置方面,工地开工前设置完整、独立的雨水、污水、冲洗水排放系统。

建筑工地的每个工程车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平台、排水沟、三级沉淀池等设施,并建立定期清洗制度,定人定时对沉淀池内的淤积物进行清理,避免沉淀池阻塞造成雨水、污水满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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