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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一级鉴定最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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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一级鉴定最新标准

一、一级轻伤鉴定标准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1.2 颈部及胸部损伤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1.3 腹部损伤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1.4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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