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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广播次数不得少于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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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广播次数不得少于几次

     根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规定,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我国建国以后,公益性的广告活动日益增多,对全社会进行道德和思想教育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有关部门进行的防火防盗、保护森林、节制生育、维护公共秩序、不要随地吐痰等广告宣传,均属公益广告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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