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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职工医保补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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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职工医保补缴方案

文件规定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补缴办法为:按照参保人员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确定补缴职工医疗保险费的起始时间,但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7年1月。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参保人员缴纳当期职工医疗保险费的,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公布的职工医保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0%的比例全额缴纳对补缴当期之前的,可按当期缴费基数10%全额补缴,亦可按当期最低缴费基数的5.5%部分补缴。

全额补缴的,在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划入个人医疗账户后,余额一次性划入统筹基金部分补缴的,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医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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