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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电动车蓝牌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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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电动车蓝牌处罚标准

蓝色号牌电动自行车禁止在三环路(含)以内道路马尾区罗星街道、马尾镇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同时,在其他县(市)区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五城区内通行,违反区域通行规定的将给予罚款50元。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二)违反信号灯、禁令标志、标线通行的

(三)驾驶加装、改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

(四)应当登记但未登记的

(五)违反区域通行管理规定的

(六)未悬挂或者未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的

(七)污损、故意遮挡电动自行车号牌的

(八)改变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

(九)违反规定载人的。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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