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8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禁止对销售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二)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影响安全
(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翻新等改装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