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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判规则|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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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裁判规则

1、确认为通过拳、脚等有效技作出的准确、有效的打击,根据有否作出相应伤害来判定

2、记分优先顺序为: a 、击倒次数

b 、有否给予对手伤害 C 、 Clean Hit 次数

d 、根据进攻积极性计算分数,通常优势方可得从劣势方扣除的10分

第5条

比赛判定分类如下:

1、判定在不能由击倒、技术击倒、失格(丧失比赛资格)决定胜负的情况下,取决于3名评判的判定。最终回合结束后集计各评判的给分,得分多的一方获胜,或由2名以上评判同意而决定胜负。除此之外判和局

2、和局

a 、不能根据评判记分标准来决定胜负的情况

b 、两着同时倒地,读秒到9仍不能起身的情况

3、击倒

a 、倒地后10秒之内不能起身的情况 b 、10秒之内虽能起身,但被判断为无斗志的情况

c 、1回合中3次被击倒(淘汰赛中,除决胜战外为2次)的情况

4、技术击倒

a 、因为(由双方无意而偶然引起的)负伤,而被主裁判判定为不能继续比赛的情况。但应按第12条

b 、比赛中助手投入毛巾的情况。若裁判未注意到此举,监察员可作出比赛结束的信号

C 、裁判终止:主裁判判断一方选手优势明显,而劣势方情况危险的情况

d 、医生终止:大会医生判断一方选手负伤,或因受严重伤害而不能继续比赛的情况。尤其是选手受重击倒地的情况,大会医生通过协商可作出回合结束的信号

5、无效的比赛

a 、双方选手均违反规定的比赛、假比赛或被判定为放水的比赛

b 、虽经主裁判一再提醒、警告仍不能积极战斗,而被主裁判宣告双方均失格的情

c 、单场赛中,选手因双方无意引起的负伤而导致比赛不能继续,且比赛回合未成立的情况(按第12条第3项1)

第6条

延长战(仅限淘汰赛):根据第5条第2项判定为和局时,若在淘汰赛中,由于必须决定胜利者,须进行延长战

1、淘汰赛通常为3分3回合(或5回合),3(或5)回合结束时赛果为和局时,进行3分钟的延长战1回合,再行裁

2、当第4(或第6)回合的延长战仍为和局时,则进行最后1回合3分钟的延长战。若此回合仍为和局,则考虑从第一回合开始的全过程作计分,纵使只有细微差别亦可据之判别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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