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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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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最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是全国统一标准样式的行政执法证。一、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执法证》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在编在职行政执法人员均纳入我市换发范围,实行国务院垂直管理和以国务院部门管理为主的行政执法人员除外。人民警察等特殊岗位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身份证明。亮证执法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基本要求。凡依法取得《执法证》的人员,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权限,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未依法取得《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不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构投诉。

四、《执法证》有效期五年,严禁伪造、变造、涂改、转借《执法证》,对于伪造、变造、涂改、转借《执法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社会公众可以登录各省政务服务网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栏目、各省省司法厅网站或者扫描《执法证》上的二维码,对证件的有效性、真实性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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