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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原始股东减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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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原始股东减持规定

1、首发原始股东股票在股票上市交易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非流通股,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

原始股东减持股票首先是已经达到不能减持的冻结期,持有可流通股票的股东必须在减持日前十五个交易日发出减持通告,将减持的股份和价格上报交易所备案并且告之投资者。

股东减持股票的规则是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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