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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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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规定

不是所有的残疾人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 第二十二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如果成年人的智力、精神状况存在问题,也可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是谁

担任监护人的顺序依血缘关系和组织关系的远近而确定,顺序在前者排斥顺序在后者。

法定监护人包括四种:

一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是其他近亲属如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三是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

四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当地的民政部门。

确定监护人也依上列顺序进行。担任法定监护人应监护能力。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主要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三、残疾人保障法中的残疾人指哪些人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残疾人共分为八类:

(一)视力残疾人,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人

(二)听力残疾人,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人

(三)言语残疾人,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的人

(四)肢体残疾人,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的人

(五)智力残疾人,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的人。此类残疾人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必要的支持

(六)精神残疾人,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并由于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人

(七)多重残疾人,是指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的人

(八)其他残疾的人,是指没有归到上述类别的残疾人,如心肺残疾人、脑瘫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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