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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转运密接者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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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转运密接者法律依据

疫情防控中,实施强制转运隔离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法律规定,对于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医疗机构可以采取隔离转运治疗的措施。相关人员有义务配合转运,接受隔离治疗、指定场所医学观察,拒不配合的,公安机关可以协助强制执行。

因此,从转运隔离主体来看,只有法律规定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控部门、医疗机构有权实施,且强制权只有公安机关能实施,其他诸如居委干部、防疫志愿者皆非有权实施主体。

而从转运隔离对象来看,强制隔离转运实施应当具备相应的证据,即能够证明被转运人符合转运条件的证据,比如核酸检测报告、以及认定其为密接、密接的密接的证据材料等,避免将非阳性人员转运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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