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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险性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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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险性的司法解释

社会危险性主要是一种概括性的罪名,主要是犯罪行为侵犯到公民的利益和公共安全,会对社会造成一些危害行为,这种情况是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刑法上的社会危险性是指行为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刑事诉讼法上的社会危险性是指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或其它可能严重妨碍刑事诉讼进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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