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12分。
第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6分。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一次记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