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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企业四类人员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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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企业四类人员是什么意思

执行工作要同时考虑债权人权益兑现、执行机关推进程序、对债务人的执行干涉边界等重要问题,一般理论认为要通过对债务人的自由空间进行最少程序的干涉来达到执行目标。被执行单位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高消费后,对单位“四类人员”(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采取的相关措施,在权益兑现与干涉边界上如何把握值得研究。

通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事由演进来看,从被执行人不能证明自己无履行能力即推定其有履行能力而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展到执行法院应查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不履行后方可纳入,这种转变体现了防止过度措施对被执行人权益的侵害,这也是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也需要进一步考虑在权益兑现与干涉边界中实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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