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淳美吧 > 智慧生活 > 心理 >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手机版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来源:淳美吧 阅读:8.82K 次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本文链接:https://www.chunmeiba.com/zhihuishenghuo/xinli/l3p0jx.html

Copyright © 2024. 淳美吧 All right reserved. 浙ICP备20204785号-2

文字美图素材,版权属于原作者。部分文章内容由网友提供推送时因种种原因未能与原作者联系上,若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原作者联系我们,立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