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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余额账户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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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余额账户管理条例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使用规定如下

(1)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

(2)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3)资金划拨

①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

②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财政部门同意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后通知代理银行。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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