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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掌管生杀权的是什么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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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掌管生杀权的是什么官

皇帝是掌管天下生杀大权的最高领导人。

东汉尚书置二千石曹掌刑狱,三公曹掌决案。魏、晋以后,尚书之三公、比部、都官等曹均关刑狱,南朝之宋、梁、陈、北朝之北齐,均设都官尚书。隋文帝定六部制度,初沿北齐置都官,开皇三年(583)改称刑部,主官为尚书次官,炀帝定为侍郎。后代均以刑部掌法律刑狱,与最高法院性质的大理寺并列,惟元代只设刑部,无大理寺。明清两代,刑部作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与都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三法司制”。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将刑部改称法部。刑部之称遂撤。

原则上没有官员有生杀大权,所有的死刑案件必须报刑部和大理寺核准并由皇帝亲自批准才能执行。

能合法剥夺人的生命是皇帝的特权。只有皇帝亲赐尚方宝剑或者有特别授权的钦差才有先斩后奏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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