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淳美吧 > 智慧生活 > 心理 > 2021乡镇综合执法条例
手机版

2021乡镇综合执法条例

来源:淳美吧 阅读:1.74W 次
2021乡镇综合执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有序地推进南邵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镇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南邵镇实际,制定本程序规定。

第二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以镇政府名义开展本辖区内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且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程序合法、高效便民、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尽责,自觉遵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秉公执法,规范文明,清正廉洁,维护行政执法机关公信力。

第二章 执法范围

第三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范围一般只限于镇政府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区政府指定管辖。

第四条 执法权力清单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下放的行政执法职权。执法权力清单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实施动态调整。

第三章 职责流程

第五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日常执法检查、调查取证、文书制作、文书送达、案件报审、规范指导、网上平台信息录入等工作镇平安办(司法所)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查监督、执法公示、重大执法决定文书的留存备案、行政处罚听证的组织实施、“案审委”会议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及律师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工作镇“案审委”负责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按照“一案一审,随报随审”原则,镇平安办(司法所)收到案卷后,应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案卷设立标准及上级部门考核要求,对执法案件的主体、依据、证据事实、程序等进行审核。一般应于2-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特殊紧急情况除外)。同时,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一般情况下应每月20日前将上个月执法案卷的集中报送(特殊情况一案一报、随时报送)镇平安办(司法所)进行审核,镇平安办(司法所)于每月25日前完成上个月的案卷审核工作。

(一)审核范围: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的全部行政执法决定案件(含执法平台网络系统审核)。

(二)审核标准:镇平安办(司法所)应认真履行行政执法案件特别是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职责,不能以征求意见、咨询、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法制审核可以参考专家、法律顾问意见形成最终的法制审核意见,但不能直接以法律顾问意见作为法制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应出具“经审核,该案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审核意见审核未通过的, 应书面说明理由,逐项列出审核发现的问题,并退回。网络平台审核应按系统审核规定要求进行,不适用平台系统要求的即退回。

(三)审核内容:材料是否完整、文书是否完备、制作是否规范执法主体和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法规是否适用准确办理意见或者裁量建议是否明确、适当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网络平台审核应验证是否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内容。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支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县乡财政体制统筹预算安排,保障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必需经费,合理配置执法设施设备,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要求,整合乡镇和街道现有站所、分局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下放的执法力量,组建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名义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条例》明晰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街道的执法边界

《条例》明确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明晰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街道的执法边界,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同时考虑基层实际情况,确保下放的执法权能够有效承接。《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按照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要求制定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赋权的指导清单。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从赋权指导清单中选取执法事项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并制定下放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

下放事项清单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赋权指导清单、下放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实际承接能力定期组织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调整后取消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赋权事项,依法由原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行使。行政处罚权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相对集中行使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条例》加强对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规范执法检查、受立案、调查、审查、决定、听证等程序和行为,建立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提高执法水平。

《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依法采取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强化信息共享和技术支撑

《条例》着重加强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信息化建设,构

本文链接:https://www.chunmeiba.com/zhihuishenghuo/xinli/r8jl3o.html

Copyright © 2024. 淳美吧 All right reserved. 浙ICP备20204785号-2

文字美图素材,版权属于原作者。部分文章内容由网友提供推送时因种种原因未能与原作者联系上,若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原作者联系我们,立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