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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件转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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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件转发的规定

如何转发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1、

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措施或者补充意见一并贯彻实施的,该转发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应当送市法制部门审查通过后,连同被转发的文件由发文单位送市政府公报编辑机构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实施。

2、

简单转发不需要提出具体措施或者补充意见的,应当将转发文件及被转发的上级机关文件及时送市法制部门备案后,由市法制部门转送市政府公报编辑机构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实施。

3、

转发文件之后,需要相应修改或者废止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转发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市政府进行修改、废止工作需要相应修改或者废止市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转发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进行修改、废止工作。

4、

被转发的文件与我市现行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不一致,或者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有关主管部门在转发实施前,应当向市政府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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