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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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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招聘使用、职责义务、权益保障、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依法招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辅警按照职责分工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担负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科学确定员额、规模适当从紧”原则,科学配置并合理控制警务辅助人员规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计划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核定的用人额度内提出,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招聘工作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

招聘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采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等方式,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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