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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合同保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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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合同保险标准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 (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 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 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 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 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火灾、爆炸、雷电

1、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业务的承保方式一般分为直接业务和代理业务。直接业务是由保险公司直接接受投保人投保,并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承保方式。

2、直接业务按保险合同又分为逐笔签单业务和预约统保业务。代理业务是指保险人委托代理机构代办保险业务。货运险的代理业务一般仅由代理机构代保险人办理业务承保,即完成签单业务。

3、如果要求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时能得到赔偿,投保人必须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因价格条款不同,投保方可能是卖方,也可能是买方。由于投保险别不同,其保险费率各异,赔偿的范围也有区别。基本的保险类别有全部损失又称全损,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遭受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之分。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推定全损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受损,尽管未达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抵日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推定全损需经保险人核查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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