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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往来款长期挂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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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往来款长期挂账规定

往来长期挂账违反以下规定:

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2、《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二十三条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及时清算、催收

3、《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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