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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根据什么法规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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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管根据什么法规执法

运政执法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一个门类,归各地交通运输局管。执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条,及各省自行制定的条例办法等。

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该通知平时称为“治理公路三乱”)的规定,只有如下几种情况可以在经省一级政府批准的公路站点设卡查车:

一、公安交通部门(交警)可以在其设立的公安交通检查站查车。

二、交通部门可以在其设立的交通稽查站查车。

三、林业部门在其设立的木材检查站查车。

四、畜牧(农业)部门可以在其设立的畜牧检查站(动物检疫站)查车。

五、为了打击犯罪,公安部门需要在公路上拦截、检查嫌疑车辆时,可以临时设卡查车,但任务完成后必须即刻撤离。

六、治理超限超载办公室(一般由公路部门、交警、交通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由公路部门牵头)在设立的检查站点(治超点)查车。

除上述部门或单位在规定的站点和时间内可以查车外(当然,交警可以在路上巡查,但不能在检查站外路段设卡,只能在巡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才能拦查车辆,查完即离开),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设卡随意拦查过往车辆,否则就是“公路三乱”。

交通运输监察机构主要履行运政监察、治理车辆超限运输等方面执法职能。依据有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运政监察和治理车辆超限运输均为法规授权执法。

(一)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运政监察执法主要依据以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7月1日实施)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月15日实施)

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1年3月1日实施)

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8月1日实施)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8月1日实施)

6、《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8月1日实施)

7、《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3月1日施行)

8、《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1996年3月1日实施)。

(二)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治理车辆超限运输方面执法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1月1日实施)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实施)

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08年12月1日施行)

4、《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010年4月1日实施)

5、《公路治超检测站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8月1日实施)

6、《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0年4月1日实施)

7、《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04]219号文件)

8、《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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