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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76条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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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76条全文

第七⼗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制定和修改业主⼤会议事规则

(⼆)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

(五)筹集和使⽤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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