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1990年5月10日)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可。
行政许可条件 1.公民民族成份可随父或随母,在满18周岁前由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2、对历史上错定或有关部门登记错误的,根据事实和提供的相关证明,给予出具核改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