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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法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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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法最新规定

对外贸易法最新修改了主要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第三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完善符合开放型经济发展需要、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外贸管理体制。

完善外贸政策协调机制,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政策之间的衔接和配合。

完善外贸促进政策。根据安全标准、环保标准、社会责任等要求,完善对敏感商品的进出口管理。

加强外贸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后的监管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两用"物项和技术的出口管制,维护国家安全,履行国际义务。

优化通关、质检、退税、外汇等管理方式,支持新型贸易方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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