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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接受证据材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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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接受证据材料的规定

证据材料是指有违法犯罪发生的情况材料,它包括音像、录音、书证、人证也包括同案人的揭发举报。

受理单位为接受证据材料的责任人,可以是基层派出所、警队和专门受理群众上访的机关,这些单位有权力和责任受理人民群众的揭发检举和被害群众的申诉,有首问责任制,约束公安机关行政部门,如果没有结果的受理将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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