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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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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留样的规定

取样规范标准依据以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9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2条

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

取样内容:

(一)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二)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三)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四)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五)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    

(七)防水材料

(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九)沥青、沥青混合料

(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十一)建筑外窗

(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      

(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

(十四)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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